3.电信事务运营者在电信服务中,可根据企业需求约束电信用户运用其指定的事务。
4.电信事务运营者在电信事务运营活动中,能够认为电信用户投机为意图,低于本钱供给电信事务或许服务。
5.运营增值电信事务,事务掩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信产部)检查同意,获得《增值电信事务运营许可证》。
6.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当履行国家有关规则,特别情况下能够在规则规范以外加收费用(不得添加)。
7.电信事务运营者有权回绝其他电信事务运营者提出的互联要求,不得违背国家有关规则私行约束用户挑选其他电信事务运营者依法开办的事务。
8.非主导的电信事务运营者没有责任向主导的电信事务运营者供给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用、设备装备的方案和规划信息。
9.传输质量的恣意性(一致性)是指网内任何两个用户通讯时,应具有相同或相仿的传输质量,而与用户之间的间隔无关。